12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该所在执行*S中新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的审计及相关鉴证、专项审核报告,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存在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重大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存在明显疏漏,质量复核流于形式等问题。该所对公司上年度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审计调整,审计调整获取的依据不充分且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 该所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如报告描述“公司管理层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编制”,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的事实明显不符。上述报告经多级质量控制复核,均未发现上述差错,质量复核程序流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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